日前,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窃案,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1月12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阜南县城区、黄岗镇等处,采取将被害商家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盗窃多名商家所售货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犯盗窃罪,判
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