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上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魏辉虎一行三人,到洪河桥镇带案走访,调查核实一起拟对刑事被害人家庭进行司法救助案件。办案人员一行在该村支委郭某协同下,到被害人家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
经访查,被害人徐某因邻里纠纷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郭某持铁锹击打头部致死。经本院报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受现实冲突及精神症状的双重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具有坦白情节,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三万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郭某因家庭贫困,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丧葬费,无其他经济赔偿。被害人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被害人徐某死后妻子傅某一人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有慢性疾病,需常年吃药,住房漏雨,需要修缮,现无经济能力。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魏辉虎现场受理了傅某司法救助案件,经综合研判分析认为案发后未获任何经济赔偿,系因案致困,根据《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救助对象”之“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救助申报条件。
近年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信访交办等案件中,对于行动不便或不经常出门的老人和家庭妇女,以及部分信访人,采取带案走访,下乡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中及其村居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和矛盾化解工作,公开征询当地村干部和乡村邻居的意见,掌握第一手精准资料。既减轻申诉人诉累,又扩大办案影响,让群众真心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主动担当和为民情怀,以提升检察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