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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八年改判为三年
时间:2019-07-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二审获得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由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历年来阜阳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针对量刑过重提起抗诉的鲜见案件,在个案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的手机被被害人许某某拿走,二人产生矛盾。2017年6月,孙某某将许某某强行拖上同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用绳索捆住许某某的手,声称要将许某某送至派出所处理。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阜南县一沟河附近时,许某某借故挣脱孙某某和王某某的控制,孙某某和王某某遂对许某某进行追撵并实施殴打。许某某挣脱后,涉水至沟坎边。孙某某和王某某仍继续追撵许某某,导致许某某失足落入水中,因未得到及时施救而溺水死亡。王某某明知孙某某已电话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导认为,孙某某和王某某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并致人死亡的指控,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认真审查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某某量刑不适当,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孙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孙某某虽主动报警,如实陈述了该案的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仍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具有坦白情节。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孙某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予以改判。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上诉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两级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切实做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了国家刑罚权正确实现,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