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下午,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开庭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朝伦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由于该案系家庭矛盾激化所致,背景较为特殊,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庭审前,孙朝伦检察长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情,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与法院积极进行沟通,撰写了相关法律文书,积极准备出庭预案。

庭审中,孙朝伦检察长庄严地宣读了起诉书,并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某华,并分组出示了所有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指控了于某华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孙朝伦检察长从犯罪事实、性质认定、量刑建议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认真听取,沉着应对,法庭辩论有理有据,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认罪。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我院全面践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健全完善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工作机制,检察长回归“检察官”业务角色,带头办案引领我院检察官办案新常态,尤其是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我院检察长主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既发挥了领导干部的业务指导作用,又为我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和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提高办案能力提供了榜样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