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张洪臣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万元。
2.判令张洪臣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阜南县公安局和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联合检查时发现,阜南县柴集镇居民张洪臣在其经营的“张柏饭店”自制卤肉内添加罂粟壳,经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蹄胞肉吗啡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张洪臣称其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在其自制的卤料内添加罂粟壳,每四天更换一次卤料,至2022年3月24日被查获,期间每天都使用带有罂粟壳的卤料包,其每日营业额一千余元,案涉金额约2.4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张洪臣承担24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2.张洪臣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 被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