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鉴于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刘某某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8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刘某某当庭反悔拒不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反悔,不认罪认罚,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刘某某原本可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较轻的刑罚,检察机关也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但其却抱有侥幸心理,无故拒不认罪认罚,最终只能接受更为严厉的处罚,在反悔后,多获刑两个月。
认罪认罚是权利,给你机会要把握;认罪认罚是契约,无故推翻要担责。法律不是儿戏!司法机关对无正当理由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理!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