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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7日在阜南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赵  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十三五规划、脱贫攻坚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历经新冠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县监委和县法院鼎立支持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稳进、提升、落实”总基调,各项建设取得新成效。办理各类案件2833件,员额检察官人均109件。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服务保障全县发展大局

1.积极助力三大攻坚战。一是在脱贫攻坚中,紧扣精准要求3名干警驻村扶贫18名干警参加千人专班,43名党员包保110户316名贫困人口。通过扶贫消费、修缮住房等方式支出扶贫资金9.2万元以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脱贫,办理以贫困户为对象的司法救助案4户9人,共发放救助金12万元。张林司法救助案被省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积极办理涉扶贫资金案件涉扶贫贷款案批捕3人,起诉4人二是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涉众型、金融类犯罪作为办案重点,共办理19件22,涉及资金5.3亿元。提起公诉的金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2.6亿元。三是在防治污染攻坚战中,完善与环保、水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两法衔接机制严密监督防治网。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批捕2人、起诉4。在淮河禁渔专项治理中,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依法办理,警示效应明显。

2.落实“六稳”、“六保”服务民营经济。一是强化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机制。与县工商联联合制发《关于建立健全县检察院与县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走访、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与12家民营企业稳固联系途径,随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办理案件36为受害企业挽回损失170万元;三是落实“少捕慎诉少羁押”原则,积极实施“351”工程。对民营企业涉罪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5人,不捕4人,建议缓刑8

3.打造“温暖”控申,化解信访矛盾。一是严格落实信访回复制度。共接待来访172人次,受理信访申诉87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答复率均为100%。做好重大节点敏感信访管控,未发生涉检赴省进京事件;二是严格执行检察长接访和带案下访制度。院领导接访37人次,占信访率的42.5%;三是认真办理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案件,拓宽群众合法权益救济渠道。去年人代会期间依职权受理朱松和司法救助案线索,经过调查和与镇村沟通,司法救助3万元,效果良好

4.奋力投入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疫情防控中,23名党员干警对包保的10个社区进行不间断督查和协助落实防控措施。同时严密抓好机关自身防控。高质效办理涉疫案件立案监督4件,批捕3人,起诉7人。提起公诉的郎东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发挥较好警示效应;防汛救灾中,14名党员志愿参与蓄洪搬迁,7名干警进驻包保的曹集镇参与防洪35天;3名党员担任庄台临时党支部书记,在县委领导下,出色完成防汛救灾后续任务

以规范的法治自觉,积极推进平安阜南建设

1.严厉打击多发性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010件,依法批捕235284人、起诉458566人。着力惩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批捕58件60人、起诉74件78人。着力惩治涉众型、侵财型犯罪,批捕71件85人、起诉120135人,依法办理电信网络类诈骗案件12件17人,涉及金额183万元依法对魏景鑫12人涉嫌网络刷单电信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案涉多地被害人30余名着力惩治聚妨害社会治理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办理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类案件235件254人孙永耀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2.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中,共办理涉黑涉恶涉伞案件34件213人;批捕237人;起诉212人,其他院管辖26人。一是打好案件攻坚战,在“517”专案中,专案组克服疫情障碍、统筹抗洪任务,依法全面履职。指控43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法犯罪事实140余起,触犯罪名20个。连续出庭支持公诉9天,法院一审判处组织领导者王忠良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是打好打财断血战,在“517”专案中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冻结涉案财产近2亿元,配合税务部门追缴涉案单位偷逃税款并依法入库6000余万元;三是打好破网打伞战,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伞涉网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和上级扫黑办,“506”案件中移送的太和县公安局原警务督查大队长、水上派出所副所长段永红、张正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年和一年十个月;四是打好综治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2份,在县政法委协调推动下,均得到了整改反馈。其中2份检察建议被省院评为十大优秀检察建议。

3.细化监检衔接,惩防职务犯罪。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15件次,受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决定逮捕6件7人,提起公诉10件13人。办理了市院指定管辖的程广超、孙德亮、岳华刚、牛勇等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其中程广超、孙德亮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6年。依托案件积极开展廉政宣讲17次。

4.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一是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对猥亵、强奸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批捕26人,起诉26对涉未成年人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提前介入29件,监督立案4人,纠正遗漏起诉4成功监督立案阜南县某小学教师付某某猥亵在校学生案二是涉罪未成年人突出宽缓刑事政策。不批准逮捕1519人,不捕率55.9%。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6人;三是落实未检工作改革举措,建立一站式未成年人服务中心,联合县教育局开展维护校园周边安全专项行动依托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20所中小学设立“检察官校园明示岗”。成立“南检护苗法治宣讲团,举办现场和线上法治宣讲28场次,教师、学生、家长22600余人次听取讲座。

以严实的检察自觉,聚焦“四大检察”

1.做优刑事检察,均衡发挥刑事诉讼监督权能。一是强化立案监督,监督立案19件25人,18人(含上年积累)已被判处刑罚。与人社、卫健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建议移送案件20件21人。协同公安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进行了逐案梳理,监督撤案11件11人;二是强化侦查监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36件,并配合纠正和整改。对刑事案件依法严格审查把关不批准逮捕3858人,不起诉1520人。追加逮捕9件12人,追加起诉14件18人。三是强化审判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12份。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和提请抗诉9件,已经改判或发回重审4件7人。同时,对正确的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依法不支持抗诉申请,维护刑事裁判权威。四是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活动提出纠正意见47件、检察建议44件,均被采纳,6名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开展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纠正强制医疗违规6件,其中监督送交强制医疗1人。联合县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对象中民营企业经营者投资、签约请假机制,服务“六稳”“六保”。

2.做实做强民事行政检察构建刑民并重格局。一是强化民事监督共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1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提请抗诉6提出执行检察建议50二是监督中注重配合,对经审查正确的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不支持监督终结审查29件,维护法院判决权威。多人次配合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活动。三是围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监督审查后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5份。

3.做公益诉讼推进公益维护和依法行政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7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5件。一是突出食品药品、生态资源、英烈权益维护、历史文物保护等领域,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7件,已回复采纳55件,提请市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二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公益诉讼新格局,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和以监督整改、维护公益为立足点。与水务部门建立完善了“河湖长制+检察长制”的沿河生态资源维护工作机制;三是突出相应领域开展不同类型的小专项,先后开展了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维护土地资源、维护国有资产保护、维护河流生态的集中办案,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1份。

4.落实检察改革,提升司法质效。一是执行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86.15%,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80.15%,法院采纳率为98.71%;二是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入额院领导办理各类案件259件,人均办案量占员额检察官均办案量的47.52%。三是积极推行公开听证,推动检务公开和释法说理。公开听证13件,其中院领导主持召开听证会12件,不仅充分听取受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而且借助听证宣传法律和化解矛盾。

以高度的责任自觉,打造“四个过硬”队伍

1.多举措提升队伍素质能力。一是强化班子建设,切实发挥以上率下、率先垂范作用。时时处处走在前列、干在前头。完善规范党组、检委会和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确保案件决定和事项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注重系统性培训,坚持每周一集体学习制度,“书记讲堂”、领导干部上讲台”常态化。干警离岗参加各类培训24人次,参加省级论坛交流13人次。2人获全市优秀公诉人、1人被省院荣记二等功;三是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深耕“党建+检察”品牌,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支部1个,占比40%。

2.时刻绷紧党风廉政建设之弦。一是将意识形态工作置于重中之重,充分发挥自媒体宣传效应,“互联网+检察”在全省排行榜中持续保持榜上有名;二是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形成并逐步完善“检务督+廉政教育+派驻监督”三位一体的严密监督网,内部督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典型激励和负面曝光共发力;三是加大督查力度和案件查办。效能督查常态化,对发生的违纪违法和违法制度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置。对3人谈话提醒1人给予党纪处分。

3.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院党组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21件次。对县委办的敏感案件及时办结并回复4件。加强代表委员联系工作,通过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途径邀请代表委员30余人次走进检察接受代表委员意见建议20件次。

各位代表2020年我们取得的一些成效,得益于县委和市院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得益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心,也得益于全体检察的团结奋进。在此,我代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总结成绩,更应直面不足。一是在司法理念更新上与新形势还存在不小差距,依然存在认知不到位、把握不精准现象;二是在办案质效上还跟不上高质量发展要求,只满足于案件办结,而不追求案件办好、办出精品,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并不鲜见;三是在素质能力上还需要进一步锤炼,既表现在政治素能,也表现在业务水平上;四是在作风建设上还不够扎实细腻“三粗”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上述短板弱项,我们将多方采取措施努力加以弥补

2021年工作计划及十四五工作规划

一、以更高政治站位,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培育更新理念。系统抓好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贯彻、落实践行切实将“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自觉接受领导、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组定期向县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随时请示报告,对县委、人大交办的事项高质高效完成。更大范围、更多方式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全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三是以更大努力助推乡村振兴。时刻将检察工作置于整体格局之中,全面发挥检察权能,为乡村振兴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检察担当。在矛盾纠纷化解、公民权益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等方面下足力气、用足心思。五是健全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以“三同步”要求为基本框架,充分发挥“互联网+检察”的效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二、以更实工作作风,提升检察业务开展质效

一是在平安建设上实现更大作为。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着力惩治暴力性犯罪、涉众型犯罪、多发性犯罪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提升普法宣传质效,在检察环节打造符合本地实际的“枫桥经验”,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二是在保障发展和创新上实现更大突破。以更加实在的举措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助推“六保”、“六稳”任务的落实。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等多种职能,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三是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上实现更大拓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注重对职务犯罪案件案发根源、原因以及规律分析剖解,扩大预防效应;四是强化监督质效,增强监督刚性。贯彻“监督中办案、办案中监督”理念,在依法监督、精准监督、跟踪监督和调查核实上下足功夫,确保监督的合法与实效;五是持续践行好各项诉讼机制和工作新机制着力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公开听证、“案件-比”控制、业绩考评等方面做实做细。持续在河湖长+检察长制基础上,拓展行政执法和检察司法之间的衔接领域和途径,共同推动依法治理。

三、以更高标杆要求,提升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根据目前班子结构状况主动向县委和市院汇报,在班子成员配齐、中层班子适当调整等进一步优化,力争让更多更优秀的年轻检察官进入更主要的岗位;二是深化队伍专业化水平,以提高“十大业务”核心能力为抓手,依托上级院培训部署,加大培训力度,将外出培训、视频培训、自我培训和岗位练兵相互融合,构建常态化培训体系;三是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现有编制状况下,合理调配人员岗位,充分发挥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警等各类人员积极性,努力做到人尽其力、岗责明确,不断完善日常管理和履职模式;四是以业绩考评为抓手,构建严密的考核管理体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考核指标设定、考核程序设置、考核组织设立等方面更加科学,切实发挥考核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并计划在明年底前将考核从员额检察官覆盖到全部检察人员。

四、以更严务实举措,落实从严治党治检

一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的主基调,时刻压紧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书记第一责任和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细化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健全从严管理体系;二是以今年即将开展的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全面排查各岗位履职廉政风险点并动态更新,健全控险体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支持和协助派驻纪检组查办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三是以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管、检务督职能的发挥,效能督查常态化,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互贯通。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业绩考评指标

各位代表时代催人奋进,更赋予责任,阜南检察将在县委和市院的坚强领导下,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决议谋划好十四五”时期各项建设,既登高望远,更脚踏实地为阜南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更大的法治智慧和检察力量

 

 

 

县十六届人大次会议秘书处             202118日印

 

 

 

 

 

 

 

 

 

 

 

 

 

 

 

 

 

 

 

 


有关用语说明

 

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符合一定条件的检察人员,通过员额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推荐提名等程序,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确认为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必须配置在业务部门办案岗位,享有相应的独立办案职权。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张林司法救助案:张林,女,汉族,1979年7月出生,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张林被丈夫冷大利酒后用石块打砸头部,造成颅骨缺失、多处骨折、左眼失明、偏瘫残疾、半身不遂,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冷大利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0.8万元。其在监狱服刑,未对张林进行经济赔偿。张林左脑还需手术补头盖骨,以及长期护理和康复治疗,家庭因案致贫,经济特别困难,是低保特困户。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为张林申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5万元,同时依法受理了其民事执行监督申请,还将张林的特殊情况向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联合司法救助3万元。

2019年底,市县检察院两笔救助资金共8万元到账后,张林及时进行了后续手术治疗,医院为张林用钛合金修补了头盖骨。经过治疗,张林的术后恢复状况很好,可以直立行走,有了简单的生活自理能力。经过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又为张某追回20万元民事赔偿金。该案因救助成效突出,2020年上半年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十大典型案例。

金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安徽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儒林天香华庭”小区期间,出现资金短缺情况。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转,2013年1月16日,该公司股东王贺章、王玉华等四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和他人借款,并支付三分月息。后王贺章、王玉华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在阜南县以1分至3.5分不等的月息相诱惑,以公司名义向19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至案发,金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2.6亿余元。该案件已由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仍在法院审理中。

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两法的严密衔接,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顺畅过渡,防止出现“以罚代刑”或执法、司法上的“空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罪名,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淮河禁渔专项治理中,我院于2020年10月9日对崔某、童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监督,同年11月3日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嫌疑人童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对童某某、崔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同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法定事由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而启动审查程序,发现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公安、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活动。

信访回复制度: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是检察机关服务群众、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办理群众信访相关工作机制及工作要求做出系统性规定: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不能止于程序结案。对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审查后不支持申诉的信访案件,耐心释疑解惑,使当事人信服。

朱松和司法救助案:朱松和,男,1929年3月出生,阜南县张寨镇人。朱松和因盖房纠纷与村邻邢某引发矛盾。邢某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邢某用镰刀将朱松和脖子割伤,朱松和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被告人邢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附带赔偿被害人朱松和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合计3万余元。邢某现在监狱服刑没有赔偿能力。该赔偿判决由于加害人在服刑无法实际兑现,受害人朱松和多次到村镇信访,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2020年5月我院在人代会期间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建议时获悉该线索。经带案下访查明,被害人朱松和也是村里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因伤留下了身体残疾,系因案增贫。本院及时向政法委为其申报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朱松和深表感激表示不再信访。

郎东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阜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当日下发《阜南县落实<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施方案》,要求全县做好疫情防控作。阜南县王家坝镇政府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宣传、部署,要求武汉返乡人员及其家人主动隔离,并通知各个宗教场所暂停一切宗教活动。阜南县王家坝镇和谐村居民郎东海明知阜阳市已发布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在政府及防控机构宣传后不居家隔离,不如实上报自己发病及家人发热情况,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机构提出的预防措施,造成二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另76人被隔离,102户513人被封闭管理,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郎东海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引起肺炎疫情传播,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魏景鑫等人电信诈骗案:该系列案为涉及淘宝刷单的电信网络诈骗案,魏景鑫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在互联网上编织有偿刷单骗局,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引导被害人在支付宝等APP上进行支付操作,骗取被害人钱财,后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诈骗。

该案涉案金额达一百余万元,涉案人员12人,涵盖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十余名被害人遍布安徽、江西、广东等地,部分被害人系在校学生;我院于2019年5月6日开始受理魏景鑫、王晓婷两人审查逮捕案件,后陆续受理其他同案犯案件,于2020年1月9日开始陆续对魏景鑫等12人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阜南法院作出判决,魏景鑫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的刑罚。

孙永耀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13年以来,孙永耀、耿宜敏等人擅自成立“堂委会”以排除三自会的管理,直至拆迁过程中,孙永耀、耿宜敏等人煽动教徒阻碍拆迁,造成政府长期无法正常拆迁。最终孙永耀、耿宜敏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一审法院审判有罪,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517专案王忠良、王忠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于2019年5月17日由公安机关立案,简称“517”专案。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对王忠良、王忠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于10月13日-21日历时9天庭审结束,12月20日该案一审宣判,王忠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二十四年不等的刑罚。

段永红案:段永红,案发前系太和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大队长、水上派出所所长;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徇私、徇情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涉案款50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案由我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段永红犯私枉法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最终经过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

张正案:张正案发前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副所长。张正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涉案款50000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徇情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责任追究。该案由我院提起公诉,并由阜南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张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程广超案:程广超,案发前系阜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2008年至2019年5月,程广超在担任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及市公安局扫黑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职务晋升、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索取和非法收受或伙同其妻子马宏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1.3万元。我院于2019年8月15日进行提前介入,于10月10日对程广超、马宏侠以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程广超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孙德亮案:孙德亮,案发前系阜阳市公安局泉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处级)。2012年至2019年期间,孙德亮利用担任阜阳市公安局泉分局党委书记、政委、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41名泉公安分局干警或其家人,以及13名其他人员的请托,为上述人员在职务晋升、提拔任用、工作调整、案件处理、警务保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79.4万元、美元2.3万元及玉石二块。该案由市检察院交由阜南县检察院办理,并由孙朝伦检察长亲自办理,我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孙德亮受贿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孙德亮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付某某猥亵在校学生案2019年11月份,本院驻公安局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对阜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卷宗进行抽查时,发现小学教师付某某猥亵多名学生的线索,随即对该立案监督。阜南县公安局采纳了院的意见,并于2020年1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院于2020年6月9日批准逮捕付某某,并于2020年7月16日以猥亵儿童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一种暂缓起诉的处置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即暂不提起公诉,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义务,考察期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反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第一号检察建议书,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提出抗诉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按照上诉审程序提起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书并且答复请求人

提请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强制医疗法院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决定强制医疗,并交付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的活动。

投资、签约请假机制为服务“六稳”“六保”,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管理办法》,将企业经营性外出事由作为涉民营经济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事由,是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排查,阜南县共有14名经商办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阜南县司法局已经将该14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营性外出作为请假审批事由。

社区矫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实现教育罪犯遵纪守法,预防再犯罪的活动。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侵犯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被诉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实施侵犯公共利益的自然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为被告,行政公益诉讼以负有管理职责而怠于履职或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通过主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提高诉讼效率。

公开听证:人民检察院办理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公益诉讼等案件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确定相关参加人后,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