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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9-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县监察委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和“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加主动服务保障大局

(一)落实落细初心使命,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一是找准着力点,把服务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相结合。选派2名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担任扶贫队长和扶贫专干,18名干警参加县扶贫千人专班,39名党员承担鹿城镇刘楼村、洪河桥镇曾沃村共110户316名贫困人口的帮扶任务二是把握结合点,将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紧密融合。办理司法救助案10件,共发放救助金16万元,缓解了救助对象的急情难事;三是抓住关键点,积极办理涉扶贫资金案件。对涉嫌诈骗、挪用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案件批准逮捕3件3人,涉案资金422.1万元

——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一是重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审查逮捕经济类、侵财类犯罪案件151件188人,审查起诉128件146人。依法对金运房地产公司股东王玉华、王贺章、刘永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二是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年共接待来访人员210人次,接收各类来信106件,7日内回复率和办理情况、办理结果答复率均为100%。

——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聚焦守护“蓝天碧水”。加强对县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有关机关发送检察建议6份二是聚焦生态保护。对非法采砂犯罪批准逮捕12人、起诉13人。开展 “守林护绿”生态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深入全县20多个乡镇,摸排一级古树5株,三级古树38株,向林业部门发送古树保护检察建议12份三是聚焦“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犯罪,批准逮捕4人,起诉5人。针对网络外卖安全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10份,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网络餐饮商家及“美团”“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处罚,规范了我县网络外卖经营活动。

(二)不断强化履职担责,加强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

一是注重检企共建。班子成员深入走访调研企业12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7篇。利用检察开放日等渠道邀请30余名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面对面听取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与建议;二是主动作为,与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县检察院与县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三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一方面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批准逮捕职务侵占、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嫌疑人8人,起诉9人。依法提起公诉的于振强敲诈勒索隆基房地产公司80余万元一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方面谨慎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案件。严把少捕慎诉标准,对逮捕的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朱某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其名下的两家工厂经营停滞、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审查起诉期间,朱某某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我院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既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运行,又让朱某某公司恢复经营。

(三)践行监检衔接机制,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监察体制改革后,特别是监察法颁布和刑诉法修订后,我院高度重视同县监察委之间的沟通协调、案件会商和办案衔接。全年受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8件18人,决定逮捕11件11人,提起公诉12件13人。依法对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程广超受贿案、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彭大召徇私枉法、受贿案提起公诉,彭大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注重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深挖彻查,助推“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经多次与监察委会商,对乔印春等3人套取国家林地补偿款窝案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挽回直接损失92.14万元。

二、积极参与平安阜南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秉承“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全年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53件120人,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21件62人,已提起公诉19件60人。提起公诉的“50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年初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是注重提前介入质效,提升诉讼效率。全年介入涉黑恶案件14件,实现了介入全覆盖和零退查。对王忠良等人涉嫌黑恶犯罪案件,除派驻检察官跟踪介入外,检察长直接领办。先后7次与侦查办案组进行案情会商,批准逮捕44人,协助查扣涉案款物价值约2.1亿元;三是强化诉讼监督,确保除恶务尽。对应当认定为黑恶犯罪而未认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3件5人;追诉漏罪、漏犯9人;追加、变更起诉涉黑案件1件1人、涉恶案件3件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移送4人。曾献强案抗诉发回重审后,由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刑期由原判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八年。以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对2015年以来的“黄赌毒”案件回头看,追诉开设赌场犯罪案件8人;四是注重破网打伞。在办理案件中主动摸排涉保护伞线索36条、涉恶线索4条。其中我县涉“保护伞”线索4条涉及5人已受到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太和县“506”案件“保护伞”段永红、张正均已被法院作出终审有罪判决,其他相关人员已被纪律处分;五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以“六进”为抓手开展扫黑除恶大走访、系列专题宣传活动40余次。利用“两微一端”发布扫黑除恶专题宣传200余条,手机信息平台推送短信6万余条。收集上报群众举报涉线索3条、涉黑恶线索36条。

(二)严厉打击严重暴力和高发多发刑事犯罪

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注重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暴力和多发、高发性犯罪的惩治。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83件499人,提起公诉491件653人。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聚众型犯罪86件121人,提起公诉80件116人。依法对孙永耀等2件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批准逮捕。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60件160人。深入推进毒品犯罪整治工作,批准逮捕各类毒品犯罪5件10人,提起公诉4件8人。

(三)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

一是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共批准逮捕27件29人,起诉34件42人。依法对性侵33名在校学生的张某某猥亵儿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依法重惩。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一审顶格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开展提前介入11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人,纠正遗漏起诉5人二是涉罪未成年人突出宽缓刑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1222人,不捕率48.78%。附条件不起诉8,相对不起诉3人;三是推动形成合力,筑牢未成年人防护体系。依托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组织召开县教育局及学校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共签“校园零性侵”倡议书。20所中小学试点设立“检察官校园明示岗”,畅通学校与检察院的联系沟通渠道。成立“青少年法宣讲团”,举办各类法治讲座28场次,共有教师2000余人次、学生20000余人次、家长600余人次听取讲座。

三、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推动“四大检察”均衡发展

(一)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刑事检察质效

一是持续加强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促进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变。全年监督立案30件,监督撤案21件,纠正漏捕16人,追加漏罪21人、纠诉漏犯33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9件(次)。提出抗诉11件、提请抗诉4件;二是持续加强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案件54件54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联合县司法局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点验”和抽查“点验”29场次,点验社区服刑人员570人,查看社区矫正卷宗200卷,对6名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建议,已全部收监执行;三是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密切联系,在权利告知、值班律师制度落实和量刑建议采纳等方面形成合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月适用率最高达91.2%,远超过最高检提出的75%的要求,量刑建议全年采纳率87.78%,居全市最高,案件上诉率大幅降低,提升了诉讼效率,减少了社会对抗。

(二)构建“刑民并重”格局,民行检察向多元化延伸

一是将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新的着力点。共办理民行诉讼监督案件1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提请抗诉1件。办理民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2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办理民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6件,提出检察建议50,法院全部采纳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案件9件;二是监督中注重配合,对经审查正确的民事判决,不支持监督申请3件,维护了法院判决权威。多人次配合法院“江淮风暴”执行活动。三是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就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其中2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公益诉讼力度,构建公益诉讼新格局

一是坚持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强化监督原则。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问题与成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公益诉讼新格局;二是聚焦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类案监督。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三是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以解决问题、整改落实为宗旨,加强与被监督部门的事前沟通、事中互商、事后共验,发出的检察建议有60件已整改回复。1件已经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开庭前整改到位,我院果断撤回起诉。

四、全面落实检察改革部署,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是积极落实内设机构改革。严格按照上级院统筹部署按期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并层报省编委正式批复。改革后形成6大业务部门,2个司法行政科室,职能得到整合优化;二是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全院共24名员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到业务一线。严格执行办案职权清单,施行干警执法档案制度,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新机制。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均办案量为43.2件,超额完成办案指标;三是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共公开法律文书477份,发布程序性信息793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权威发布”161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咨询、举报和控告353人次;四是切实保障好律师权益。接待律师300余人次,办理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117人次,提供案件信息查询500余人次,制作电子卷宗1300余卷,免费提供卷宗光盘300余张;五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向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未检工作,3名检察官接受常委会评议。利用检察开放日等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0余人次走进阜南检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五、坚持严管就是厚爱,锻造“四个铁一般”队伍

一是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全年共向县委、县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21件次。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持续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坚持以党建带队建,机关党委被市委组织部评为“五星级规范化党组织”;二是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把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铁一般”要求落到实处,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组织干警参加集体培训2期145人次,新进人员培训2期15人次,领导干部上讲台11期632人次三是加强青年干警队伍建设打造“青春团委”品牌为依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道德讲堂”等一系列活动,激励青年干警坚定理想信念,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官。

各位代表,阜南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来自于县委及上级院的坚强领导,来自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来自于县政府、县政协、县监察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指挥下,从年初二开始对包保的鹿城镇十个社区每天进行督查,确保防控万无一失。积极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立案监督该类案件5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妨害公务犯罪案件2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1件。同时缜密做好机关防控和办案防控,利用远程提讯室为公安提讯、法院开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实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自身的短板和弱项:一是执法理念与形势要求不相适应,部分干警依然固化在传统思维和司法模式中二是职能发挥与时代需求还有差距,办案质量、监督质效仍需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三是争先创优的精气神不佳,部分干警存在“庸懒散”的懈怠状态;四是队伍素能参差不齐,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0年检察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阜南检察人将“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新挑战,更加担当作为,履职更富成效。

第一,找准服从服务发展大局的结合点确保检察工作与大局需求同频共振合拍对路。改革发展稳定需要良好法治环境,要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工作大局中谋划,全面贯彻县委第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大攻坚战”

第二,找准影响社会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点着力在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上展现新作为。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犯罪,着力防范化解各类涉检重大风险。持续在“扫黑除恶”中再发力,围绕“一年打击遏制、两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长治”目标,注重“扫黑除恶、破网打伞、打财断血、建章立制”一体落实、一体推进;

第三,找准人民群众的关切点,努力在履职尽责中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长,加大行政公益诉讼力度,以检察监督促严格执法、规范用权。坚持精细标准,做到精准监督,在求极致中把案件办好;

第四,找准检察队伍的不足点,着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自觉补强队伍建设这个短板和弱项,下大气力抓好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建设和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适应新时代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力、宜居、秀美、活力、和谐”的大美阜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通过主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有效地促进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和提高诉讼效率。

2.值班律师制度:在报告中特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行政部门在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单位派驻值班律师,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3.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第一号检察建议书,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4.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符合一定条件的检察人员,通过员额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推荐提名等程序,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确认为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必须配置在业务部门办案岗位,享有相应的独立办案职权。

5.国家司法救助:在报告中特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6.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节约诉讼成本。

7.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侵犯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被诉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实施侵犯公共利益的自然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为被告,行政公益诉讼以负有管理职责而怠于履职或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四个铁一般: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2015年12月11日,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9.美丽乡村检察行:2019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专项活动,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通过扫黑除恶大排查、司法救助大摸底、生态环境大巡查、坑农害农犯罪“大扫除”、护农助农大行动、法治文化大宣讲等“六大活动”,助力平安乡村、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整治、富裕乡村、和谐乡村、文明乡村建设。

10.内设机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深化、修改后三大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些新的职能,这些都对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结合中央提出的机构改革原则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新调整组建检察业务机构,实现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改革后,我院按照“6+2”模式设置内设部门,即:6个业务检察部,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检察;第二检察部负责职务犯罪和侵财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的检察;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第四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第五检察部负责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综合业务部负责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检察业务。2个综合部门为办公室和政治部。

   11.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一种暂缓起诉的处置措施。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即暂不提起公诉,规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义务,考察期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反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