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时间:2023-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张继芳、田益三承担生态损害及环境修复费,合计1500元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3日,张继芳、田益三二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阜南县柴集镇倪小寨村田庄自己家地里使用禁用工具(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后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继芳、田益三捕捉的涉案鸟类中有五只斑鸫、一只乌鸫。其中斑鸫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结合《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斑鸫为鸟纲雀形目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标准为300元/只,本案国家“三有”动物共计价值15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张继芳、田益三承担生态损害及环境修复费,合计1500元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 被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孙文杰承担600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孙文杰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阜南县新村镇鑫东村其家门前菜地上使用禁用工具(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后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文杰捕捉的涉案鸟类中有一只黑头蜡嘴雀、一只乌鸫、一只喜鹊。其中黑头蜡嘴雀、喜鹊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结合《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黑头蜡嘴雀为鸟纲雀形目雀科动物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标准为300元/只,喜鹊为鸟纲雀形目鸦科动物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标准为300元/只。本案国家“三有”动物共计价值60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孙文杰承担600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 被告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