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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时间:2023-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代表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张霞,女,1962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342127196209094822,安徽省阜南县人,汉族,文盲文化,群众,住阜南县苗集镇杏集村小注庄30号。

张霞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区、禁猎期在苗集镇杏集村小注庄其房屋后面果园地里设置捕鸟线套非法捕猎野生鸟类。2023年3月24日前后,捕捉到珠颈斑鸠1只,2023年4月20日前后捕捉到珠颈斑鸠1只,山斑鸠2只。案涉珠颈斑鸠和山斑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结合《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珠颈斑鸠和山斑鸠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动物所有种基准价值标准为300元/只,本案国家“三有”动物共计价值1200元。

张霞非法狩猎损害生态环境一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张霞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200元,款项缴至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公账户。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