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判令陈树生承担生态损害及环境修复费用,合计498.8元或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6日,陈树生在淮河郜台乡曹台段进行非法捕捞,同月28日下午收取渔网鱼获时被阜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渔获物12.47公斤,后经阜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陈树生使用的涉案渔具为地笼,系禁用渔具。
2.调解协议内容
判令陈树生承担生态损害及环境修复费用,合计498.8元或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