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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办案团队节前集中走访救助困境妇女
时间:2023-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节前夕,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控申办案团队,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同时为2023年的司法救助业务开好局、起好步,经汇报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同意,决定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困境妇女等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进行线索家中筛选、走访、调查,对困境妇女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202315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红携综合业务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魏辉虎、书记员张明明,前往张寨镇带案走访孙检包案的刑事申诉案,现场接谈申诉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针对被害人家庭是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有残疾人、未成年人,案发后未获赔偿、因案增困、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现场受理其申请司法救助案件,导入系统及时审查办理。

2023110日综合业务部副主任魏辉虎、书记员张明明前往黄岗镇,在村干部参与见证下,走访调查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精神残疾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件。

2023111日综合业务部副主任魏辉虎、书记员张明明前往朱寨镇,在村干部和邻居参与见证下,调查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二级精神残疾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案。

2023113日综合业务部主任牛振东、综合业务部副主任魏辉虎、书记员张明明前往苗集镇,调查司法救助案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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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二、哪些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况属于不予救助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5.司法救助涉及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意!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