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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一刑事申诉案入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印发院领导包案化解疑难复杂控告申诉案件第一批典型案例,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刑事申诉案入选。


刘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申诉人刘某某,系许某交通肇事案重伤刑事被害人李某之妻。

2018年8月,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撞倒在路边步行的李某。造成李某重伤,经鉴定李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因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刘某某独自照顾李某。案发后至今肇事者未赔偿任何费用,申诉人刘某某为治疗李某颅脑损伤花费了三十余万元。因原案被告人许某交通肇事导致李某现已偏瘫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申诉人刘某某认为许某量刑过轻。刘某某因不服县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到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改判。

【院领导包案办理情况】

审查办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刘某某首次刑事申诉案后,决定由本院副检察长孙红包案办理,控告申诉、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经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适当,审判中不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申诉人未提出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证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带案走访。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红带案走访申诉人及其村委会、乡镇,经走访了解刑事被害人李某案发前虽年近六十,但身体壮实,有不错的厨师手艺,靠在路边开设餐馆谋生,生意很好。但案发当天刑事被害人李某在路边步行回家,原案被告人许某驾驶无证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背后撞击李某,导致李某脑部着地,颅骨破裂缺失、重伤残疾、偏瘫失语、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司法救助。案发后许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李某作为被害人因未获得任何赔偿,家庭为其治疗已花费医疗费三十余万。鉴于刑事被害人李某家庭已因案致困、有返贫风险,生活极其困难,李某重伤残疾且需继续治疗修补头盖骨的特殊情况,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李某申请5万元县级救助资金有限,同时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3万元,两级院决定联合对李某予以司法救助8万元。救助资金到账后,李某顺利进行了颅骨修复手术,目前恢复情况良好。

多元帮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判决许某赔偿而不能执行的66万余元,受理了李某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转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快速审查办理。经审查被执行人许某系大龄单身贫困户,平时靠拾荒为生,无民事赔偿能力。在走访刘某某时,不仅慰问了解其生活和心理状况,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救助资金到账后帮其联系三甲医院,联系知名脑科专家,结合病情,进行颅脑损伤修复,将因交通事故碎裂的头盖骨重新补上。同时还协调乡镇、村委为李某申报残疾人补助,将其纳入平时访贫问苦对象,作为低保对象申报审批。

公开听证。因为申诉人刘某某需要护理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李某,为减轻申诉人诉累,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红一行,在李某家中进行上门听证。特邀听证员、村干部及邻居参与听证。对于李某刑事申诉中提出的理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不仅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上予以逐项回应,还在现场公开听证会上进行耐心答疑解惑。李某及亲属对检察机关的便民、利民办案和主动救助深表感谢,当场签署息诉承诺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领导包案、带案走访、上门听证、社会参与、司法救助、说理答复等多元化解首次申诉信访的典型案例。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考虑到申诉人家庭因案致困的特殊情况,由阜阳市、阜南县两级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案从单纯资金救助上升为对家庭的全方位救助,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帮助解决其贫困、疾患、生活、情感、心理等多方面的困难,抚平曾经遭受的伤痛,同时对其刑事申诉中的疑惑进行全面释法说理,申诉人当场表示息诉罢访,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良好效果。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贯彻检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对首次刑事申诉落实“领导包案+带案走访+上门听证+司法救助+第三方参与+法律文书说理答复”等一揽子息诉化解举措,将信访矛盾彻底化解在萌芽状态,将问题隐患消解在基层,是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