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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检司联手为民企办实事,坚守司法为民
时间:2021-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3月8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红组织第三检察部干警就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走访。走访调研主要围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企业吸纳就业、因接受社区矫正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展开。

在走访中发现,涉企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因接受社区矫正外出活动受限,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朱某某,系安徽某化纤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坐落在阜南县工业园区,注册资本300万元,厂区占地30亩,厂房建筑面积10000多平方米,主要生产纺织原料涤纶短纤,吸纳社会就业人员80余人,每天加工生产原材料40余吨,日产值30余万元。此外,朱某某在临泉县和阜阳市颍泉区分别有一处生产基地,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江浙一带。因经营需要,朱某某需要频繁在上述地区活动往来,组织生产经营及销售等商业活动。

通过进一步深入走访调研发现,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需要经常性外出洽谈业务、考察市场、签订合同等进行商事活动,但毕竟身份特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人身自由在一定区域内受到《社区矫正法》的约束,即外出必须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法律实施等各方面因素,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批假不能满足涉企社区矫正对象企业发展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矫正与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企业存在两难问题。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企业经营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阜南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之策,通过反复商讨研究,两家联合制定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假审批办法》,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法治的框架下具体细化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假审批程序,既解决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难问题,又解决了社区矫正机构不敢批假的问题。

同时,针对朱某某经营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下,阜南县司法局已经批准将浙江诸暨市作为朱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地,批准一次有效期6个月,每次前往该地只需提前报备即可,同时依法将朱某某的活动范围从阜南县扩大到临近的临泉县和阜阳市三区,极大地满足了朱某某企业经营需要。对此,朱某某表示司法机关的关心,给了他极大的鼓舞,增加了其经营企业信心,同时打消了其想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想法。

    今后,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好检察为民办实事,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