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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司法救助关爱困难妇女
时间:202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贯彻落实“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精神,加大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的帮扶力度,帮助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近年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工作目标,共救助困难妇女64人,发放救助金99万元。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不仅发放司法救助金,还根据个案情况帮助困难妇女解决就业、心理辅导、子女教育等问题,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切实提升救助效果,让司法更具温情。

为保障司法救助对困难妇女的救助质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回访制度,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司法救助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跟踪回访,了解救助对象的生活现状。对于接受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检察办案人员联合当地政府、妇联、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落实政策性帮扶,将“一次救助”转变为“长期关怀”。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推进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好多元救助工作,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妇女撑起法治的暖心伞,让她们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与关怀。

“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温馨提示

一、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及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无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重点救助帮扶的七类困难妇女

(一)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类困难妇女

1.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二)有关民事案件中的困难妇女

1.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困难妇女;

2.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