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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主动司法救助 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时间:2022-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阜南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党组成员亲自参与部分重大案件的办理和听证。例如党组书记、检察长赵明带案走访包案办理王某信访案及司法救助案,王某2013年遭受交通事故导致重伤残疾,案发后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需继续就医治疗,系因案致残、因案致困,是享受低保补助的残疾人。经检察长接访释法说理并引入第三方参与,并在阜阳市院的联合支持下,王某信访案件导入程序得以彻底息诉化解。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司法救助对象侧重于符合条件的因案致贫、因案增贫、因案返贫的生活困难的贫困当事人。截至目前该院共主动为特殊困难群体申报司法救助案件116件,发放救助资金217万余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和边缘贫困家庭59146万元,救助未成年人5897.5万元,救助残疾人2983万元,救助急需医疗救治的被害人16人,救助事实孤儿17人司法救助率远高全省基层院平均水平。

 

一是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成效显著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护未成年人,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出现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主动救助未成年人58人97.5万元,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同时充分协调对接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着力形成未成年人多方社会保护的工作合力。例如在办理某镇三姐弟事实孤儿司法救助案件中,抚养人遭受刑事犯罪被害身亡,家庭是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两未成年人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一名成年姐姐正在上大学,家庭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本院在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协调社会保障和教育扶持。

二是司法救助巩固脱贫攻坚保障有力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将贫困当事人列为重点对象,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以下五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一是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二是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三是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四是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五是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主动救助贫困当事人59人146万元,对于部分贫困残疾、年高体迈的当事人、信访人,采取上门办案、上门听证的方式,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减轻群众诉累,将党的温暖和检察为民执法办案办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

三是关爱救助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根据最高检《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退役军人当事人,进行关爱和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难、渡过难关。坚持对退役军人优先救助、联动救助、高效救助、精准救助、多元救助的理念,体现兜底线、救急难。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主动救助军人军属13人21万元,既彰显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民生关怀和尊崇优待,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对困难妇女群体进行及时帮扶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部署,正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对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